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双方)的协作与配合,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根据《刑法》、《商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方加强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的衔接配合,包括通报重大涉嫌犯罪线索和会商打击策略,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相互通报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共同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宣传和国际交流等事项。
第三条
双方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衔接配合,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以及各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应建立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县级公安机关应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衔接配合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形式和参加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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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 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灵空山等23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