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二、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三、
将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项修改为:“药品追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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