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A章 总则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与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
(b)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与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c)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以下简称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5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a)民航局负责全国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国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合格证的编号和统一格式。
(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和定期检查;负责受理本地区训练机构的申请,对训练机构进行合格审定,颁发训练机构合格证并及时向民航局备案;负责对本地区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c)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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