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A章
总则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与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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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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