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A章
总则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与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中文本)(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 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黑河口岸、满洲里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