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A章
总则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
管理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5年)
- “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