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4年)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
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传真机(国务院系统)、扫描仪(国务院系统)、摄影摄像器材(国务院系统)、复印纸(国务院系统)、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国务院系统)。
2.
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在京单位)。
3.
服务类。汽车维修(在京单位)、汽车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汽车加油(国务院系统)、工程监理(国务院系统)。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8月9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
-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