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4年)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
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传真机(国务院系统)、扫描仪(国务院系统)、摄影摄像器材(国务院系统)、复印纸(国务院系统)、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国务院系统)。
2.
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在京单位)。
3.
服务类。汽车维修(在京单位)、汽车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汽车加油(国务院系统)、工程监理(国务院系统)。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1.
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蓄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装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港务监督巡逻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2.
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3.
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 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2015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5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