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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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
-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廊坊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