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浙江省、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1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2013年)
-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