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浙江省、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1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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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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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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