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浙江省、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1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
-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196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