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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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 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202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2009年)
-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