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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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防疫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