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
- 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2021年)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