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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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09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