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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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怀柔县设立北京市怀柔区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授权签署《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并接受专项附约四第一章和专项附约七第一章的批复(2000年)
-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2020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