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2010年)
- 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继续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通知(1994年)
-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