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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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202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