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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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07年)
-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4年)
-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年)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