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9月)
-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2年)
- 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
-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