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九提取;
(二)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结算参与人按照以下标准逐日交纳:
1.权益类品种,按照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九;
2.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按照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三;
3.质押式回购业务,按照:1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
第四条 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的,下一年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已交纳本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对于新加入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应当自加入结算系统后,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本基金,交纳本基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足三十亿元的,应当自下一年度起,继续提取、交纳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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