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第一条
外国侨民(以下简称外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出入及居留,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外侨非持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之护照,或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之机关所发之入境证并经检查站检验登记加盖戳记者,不得入境。
第三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居留,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登记并领取居留证。
外侨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另定之。
第四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居留,应遵守中国人民政府法令。
第五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居留,应遵守中国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所规定之户口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旅行,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手续。
外侨旅行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另定之。
第七条
外侨出境,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外侨出境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另定之。
第八条
外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限令出境:
一、未持合法照证擅自入境者。
二、冒顶或伪造照证者。
三、无居留证或居留证逾期失效者。
四、受出境处分者。
第九条
未满十二岁之外侨儿童,办理居留、旅行、出境各项手续时,可附注于其父母或监护人照证栏内。十二岁以上者,按成人办理。
第十条
中国政府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雇用之外籍员工,依本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无国籍侨民依本规则办理。
第十二条
各国驻中国之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及其他经中国外交部认为可享同样待遇者,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公布前,所有已颁布的有关外侨出入及居留问题之实施办法,有与本规则相抵触者,即行废止,依本规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之日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5年)
-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1号(2015年)
-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3年)
-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十堰海关的批复(2003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