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第一条
外国侨民(以下简称外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出入及居留,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外侨非持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之护照,或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之机关所发之入境证并经检查站检验登记加盖戳记者,不得入境。
第三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居留,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登记并领取居留证。
外侨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另定之。
第四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居留,应遵守中国人民政府法令。
第五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居留,应遵守中国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所规定之户口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旅行,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手续。
外侨旅行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另定之。
第七条
外侨出境,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外侨出境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另定之。
第八条
外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限令出境:
一、未持合法照证擅自入境者。
二、冒顶或伪造照证者。
三、无居留证或居留证逾期失效者。
四、受出境处分者。
第九条
未满十二岁之外侨儿童,办理居留、旅行、出境各项手续时,可附注于其父母或监护人照证栏内。十二岁以上者,按成人办理。
第十条
中国政府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雇用之外籍员工,依本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无国籍侨民依本规则办理。
第十二条
各国驻中国之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及其他经中国外交部认为可享同样待遇者,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公布前,所有已颁布的有关外侨出入及居留问题之实施办法,有与本规则相抵触者,即行废止,依本规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之日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 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增补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函(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