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第一条
外国侨民(以下简称外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出入及居留,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外侨非持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之护照,或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之机关所发之入境证并经检查站检验登记加盖戳记者,不得入境。
第三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居留,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登记并领取居留证。
外侨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另定之。
第四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居留,应遵守中国人民政府法令。
第五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居留,应遵守中国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所规定之户口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旅行,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手续。
外侨旅行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另定之。
第七条
外侨出境,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外侨出境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另定之。
第八条
外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限令出境:
一、未持合法照证擅自入境者。
二、冒顶或伪造照证者。
三、无居留证或居留证逾期失效者。
四、受出境处分者。
第九条
未满十二岁之外侨儿童,办理居留、旅行、出境各项手续时,可附注于其父母或监护人照证栏内。十二岁以上者,按成人办理。
第十条
中国政府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雇用之外籍员工,依本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无国籍侨民依本规则办理。
第十二条
各国驻中国之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及其他经中国外交部认为可享同样待遇者,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公布前,所有已颁布的有关外侨出入及居留问题之实施办法,有与本规则相抵触者,即行废止,依本规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之日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2009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1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 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废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