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
-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