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