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2004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