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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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