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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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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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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