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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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