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以及教科文卫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158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四个附件的第一部分)。同时清理出来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68件,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513件法规,也经国务院法制局作了复查,现在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四个附件的第二、第三部分),以便各地区、各部门了解和掌握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外事外经贸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海关、华侨事务和旅游法规目录(34件)
(二)
已明令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和海关法规目录(16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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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 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1年)
- 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1年)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 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公告2014年第1851号——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4年)
-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