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自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环境和要求,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第四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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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YYYY年MM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2年)
- 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柳州地区设立地级来宾市并调整柳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