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自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环境和要求,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第四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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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01年)
-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
- 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202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3年)
-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