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2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甘政发〔2001〕13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起580、581号规划路,南至516、571—1号规划路和甘肃农业大学北侧,西至530号规划路,北至502、511号规划路。规划范围总用地9.53平方公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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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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