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5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
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
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补休。
四、
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
端午节: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补休。
六、
中秋节:9月27日放假。
七、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批复(200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