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防止电子烟产能无序扩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为生产(含代加工,下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境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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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8年)
-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年)
-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
-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