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防止电子烟产能无序扩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为生产(含代加工,下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境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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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200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2年)
-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告(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