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24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