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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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利用政策(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公告2010年第94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0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知(2006年)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