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

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

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