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
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
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
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