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2年12月)
-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2000年)
-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3号(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