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国家资源,整顿国家钨品、锑品出口经营秩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实现钨、锑行业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钨品、锑品是指外经贸部《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管发第649号)中附件1、2所列商品。
第二章 钨品、锑品出口
供货企业资格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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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2003年)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铝业公司成员单位名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