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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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