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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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