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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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05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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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16年)
- 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2022年)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文件的公告(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