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
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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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确定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2010年)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2023年)
-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