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
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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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2005年)
- 加强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在“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发展合作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