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2023年)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2024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