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决定,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第六条:
“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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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武警水电三峡工程指挥部记二等功的命令(2003年)
-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2020年)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年)
-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