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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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