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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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