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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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11月)
-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2023年)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