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
总则
一、 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 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2013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决议(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