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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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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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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