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
(一)检测结果阳性;
(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六)持有兴奋剂;
(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
(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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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2023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2015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