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选址、建设及使用中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相关省份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过渡性安置区应合理选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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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195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201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