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选址、建设及使用中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相关省份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过渡性安置区应合理选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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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1999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