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选址、建设及使用中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相关省份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过渡性安置区应合理选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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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04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