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便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通关,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
(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因故不能出口,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第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依次采用同一时期从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倒扣方法或其他合理方法估定。
第四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环节:
(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料件,在料件申报进口时由海关按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经批准内销申报进口时,海关按以下原则审定完税价格:
1.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海关审定的料件申报进境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内销申报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料件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对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及副产品,经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案件查获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该货物所含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2020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