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查办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
泄密违法案件,是指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泄密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泄密违法案件由发生案件的机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泄密违法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泄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泄密犯罪行为实施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机关、单位所在地,泄密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载体所在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及因泄密犯罪案件而直接遭受损失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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