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管理,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的共享利用,结合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之间进行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信息传输与交换,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是指各级污染源监控中心接收和处理的,经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采集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与污染源相关的其他基本信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5号(2010年)
-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年)
- 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2001年)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2021年)
-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