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管理,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的共享利用,结合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之间进行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信息传输与交换,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是指各级污染源监控中心接收和处理的,经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采集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与污染源相关的其他基本信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委托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