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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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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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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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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