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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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
-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1999年)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