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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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辽宁、大连、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
(一)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五)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六)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七)开发区内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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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200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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