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年)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汇算清缴对象
(一)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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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专题工作小组的通知(2004年)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2003年)
-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3年)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