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年)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汇算清缴对象
(一)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2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2000年)
-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