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履行《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期货交易所内部设有结算部门,依法履行期货结算机构职责,符合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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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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