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是指《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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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河南安阳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
-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19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2010年)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