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
-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6年)
-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2022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