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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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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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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